周口师范学院审计处

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发布人: 李波    发布时间: 2015-06-11    浏览次数: 3588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企业:

  现将《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371-65808406 65808407。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产品信息查询请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hngp.gov.cn)。

  

  附件:1.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2.供应商网上信息维护操作流程  

   3.网上竞价操作流程

   4.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情况季报表 

                                                                                 2013年4月8日

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服务的行为,以及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企业(以下通称定点企业)提供产品、服务的履约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点企业供应商及产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评定,中标信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业务需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操作,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应安排专门人员、配备相应设备,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采购单位可在定点范围内自主选择产品和服务,但不得超出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产品范围进行采购。

  采购人在采购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产品、服务时应进行市场调研,在中标供应商承诺优惠率的基础上双方可再合理议价,以确保采购产品质量优良、服务到位、价格优惠。

  鼓励采购人在定点范围内采取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操作方法见附件及“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第六条 驻郑州市以外的采购单位报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可选择当地确定的定点企业实施采购。

  

  二、采购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加强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的计划管理,按规定程序申报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实行网上审核制度,采购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提交采购计划,经省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定点范围内选定所需产品和供应商;采购单位须打印省财政厅批复,加盖单位印鉴后作为政府采购的证明提交给供应商,供货商据此给予价格优惠;供需双方议定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并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备案;备案审核通过的项目,需经省级国库直接支付的,采购人凭打印的《资金支付申请表》和发票复印件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计划、采购、

  验收、备案、资金支付等各环节手续及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出现质次价高、超中标范围乱采等问题。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保证资金及时支付。

  

  三、中标产品信息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中标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及生产厂家官方媒体发布价格一致,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产品实行“价格信息季度维护”制度,中标供应商除日常随产品价格调整及时进行产品价格信息维护外,还须在每季末前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对其中标产品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确认,系统将自动记录维护情况,并于规定时点(每季度末最后一日24时)将未按规定进行维护的产品自动下线。

  下线产品申请重新上线的,中标供应商须向河南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签章)说明理由,同时进行网上相应操作(操作方法见附件及“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传中标通知书,经对提交资料及其服务情况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发布上线。

  第十一条 中标有效期内,生产厂家不得随意变更指定经销商,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向河南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签章);变更所涉及的经销商信息须在生产厂家投标时已进行注册,资料完整、正确,报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中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中标产品,如确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中标机型不再生产的,中标供应商须向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厂家出具的书面申请(签章)说明理由,列明停产产品;以新机型替代老机型的,须列出新老机型一一对应的变更表格(签章),新机型的性能配置和价格优惠幅度均不得低于原中标机型。中标供应商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须进行网上相应操作,及时撤销老机型,或以新机型一对一替换老机型,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为加强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工作管理,建立“统计信息季报”制度,各中标供应商须于每季末后五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情况季报表”(见附件),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报送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并将通报结果作为下年度评标因素。

  第十四条 各中标供应商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并将指定的政府采购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络方式等及时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有变动,须及时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进行网上信息维护,凡未按要求进行维护的,自行承担由于产品信息丢失造成的损失。  

  

    四、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定点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索要回扣、强要礼品、夹带其它商品、乱开发票等行为可依法向省财政厅及相关执法机关反映、举报。

  (三)对其他供应商不正当竞争或提供劣质产品、服务等行为可依法向省财政厅及相关执法机关反映、举报。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定点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信守投标承诺,所供产品须为原装合格正品,服务热情、到位;价格优于非政府采购价格,不得擅自提价和巧立名目收费;不得超中标范围供货;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刁难采购人。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争议,应及时积极予以解决。

  (二)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各项财经纪律,不得从事送礼、回扣、报销采购单位其他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活动。

  (三)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账目清楚、凭证、账簿等资料保存完整。  

  (四)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填写销售发票,不得错项漏项和不正当填写。合同中须明确填写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数量、市场单价、成交单价等内容;发票应详细填写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数量和单价等内容。

  (五)生产厂商须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息”模块提供其官方网址,完整提供产品、企业等要求发布的信息,便于采购人对其产品信息进行查询。

  (六)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争议。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定点企业和产品,享受企业承诺的优质产品、服务优惠价格。

  (二)对定点企业不按投标承诺提供服务、产品质量差、价格不合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等问题,可依法向省财政厅或相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制定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管理、节约资金,防止腐败;采购前应进行充分市场调研,避免出现采购商品质次价高等问题。

  (三)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填写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数量、市场单价、成交单价等内容,避免因错项、漏项或超范围采购造成合同无法备案、资金无法支付等问题。

  (四)严禁要求企业虚开发票;严禁向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和夹带私人物品,不得要求企业为本单位提供中标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以及其他不合理要求等。

  (五)认真组织货物验收,及时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保证资金按时支付。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五、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中标有效期内,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

  (一)缺乏诚信,不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产品和服务价格高于非政府采购销售价格,优惠幅度低于投标承诺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售后服务不到位,或超中标范围提供货物和服务的;

  (二)不按要求开具销售发票、签订合同,或发票、合同填写内容错项、漏项、不规范的;

  (三)没有按要求公布中标产品的官方网址或没有及时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链接;没有及时对中标产品信息和价格进行动态维护,信息发布不完整的;信息更新步调、内容与中标产品的官方网站或媒体发布信息不一致的;

  (四)随意更换经销商、随意更换中标产品或随意增加新产品、随意提高价格的;

  (五)不积极配合处理政府采购业务发生的争议,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六)为采购单位虚开发票、夹杂其他货物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及相关资料的;

  (八)拒绝接受或不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的;

  (二)要求定点企业虚开发票的;

  (三)未经批准选择定点企业以外的供应商并获取服务,向定点企业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的;

  (四)不积极配合处理协议供货业务发生的争议,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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